
本报讯 (记者 董禹含)' target='_blank' >银监会昨日宣布,就修订后的《中资商业' 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及新起草的《' 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五部行政许可规章公开征求意见。银监会进一步取消了部分行政审批事项,下放了对' 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政审批权限。
对于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层面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一级分行及分行级专营机构筹建、境外机构设立以及修订章程、变更注册资本、更名、变更住所、重大股权变更、相关重大投资事项、跨境投资并购、总行层面的董事长、行长、董事以及其他高管的任职资格和新增业务品种等由银监会负责审批;对于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等,除新设筹建、重组改制和终止事项由银监会审批外,其余事项包括修改章程、更名、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业务范围调整等均下放给银监局。
银监会称这次修订和起草过程是落实国务院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各项要求的“主动出击”、“自我革命”。征求意见稿中,为支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创新发展,调整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对外投资和开办业务的行政许可条件,与中资商业银行许可标准保持一致;将中外资集团设立财务公司的准入条件拉齐;取消了对经营型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核准,以利于商业银行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对经营型支行行长进行交流选任,激发市场活力;删除了对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个案核准,堵上了不符合法定条件人员申请任职董事和高管的通道。
外资银行方面,取消或放松外资银行准入条件,包括取消了设立外国银行分行需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的条件要求等。将股东变更和机构更名、非直管外资法人银行的董事长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以及外资法人银行申请在境内外发行经银监会许可的债务、资本补充工具三类事项的审批权保留在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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