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
从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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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
读者提问:我在研究新《保险法》时注意到,新《保险法》中增加了“不可抗辩条款”,请问一下律师团的律师,这一新增加的内容怎么理解?
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刘瑞娟律师:2009年10月1日修订的《保险法》(下称新《保险法》)加强了对保险行业的监管以及对经济效益,违规展业,在明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下,仍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然后又在出现保险事故时,以投保人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造成投保人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条款规定。
不可抗辩条款具体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条第三款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不可抗辩条款是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条款。按照新《保险法》的规定,出现法定合同解除的事由,保险人主张解除保险合同时,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如果合同签订未满两年,依据新《保险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第三款,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此时,如果合同签订已超过两年,保险人就不能再以此为理由,与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