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徐先生接到某保险公司客服来电推销,买了一份住院医疗险,保单于4月15日生效。6月初,他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确诊患有肺结核,遂于6月17日住院治疗。
前不久,徐先生出院,马上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拒绝,理由是保险公司调阅其病历发现,其发病时间是在保单生效后的60天观察期内,属免责范围,因此不予赔偿。对此,徐先生表示无法接受,他认为既然是住院医疗险,出险时间就应以住院日期为准,而不是发病时间,于是继续多次提出索赔,却至今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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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说,类似徐先生的事例并不鲜见。生活中,尽管保险公司和媒体都曾不遗余力地就诸多保险常识展开宣传,但总有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对包括“观察期”在内的一些关键时间点概念未加重视,以至出险后,不是无法理解保险公司的处理决定,就是直指合同条款欺骗消费者,给自己造成很大的困扰。
其实,“观察期”的概念很明确,就是指在疾病医疗险、重大疾病险等健康险中,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时,从合同生效日起一段时间内,因患病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因为在投保后,保险公司虽然审核了被保险人的健康资料,同意承保,但还需经过一个合理期限才能受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理赔申请。而且,针对不同种类的疾病医疗险和重疾险,保险公司对于观察期的规定也有所差异。重疾险的观察期一般为90天,疾病医疗险的观察期一般为30天,且都是从保单生效次日起计算。如此就不难发现,徐先生恰恰没弄清这些要点,才会“执着”于出险时间就应以住院日期为准,非要和保险公司闹个“明白”。
事实上,保险公司设立观察期的目的,主要还是能在更大程度上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而并非多加一个拒赔的理由。因为疾病发展有一个过程,若某投保人等保单一生效就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就无法判断其病因是发生在投保前还是之后。倘若理赔,就不能公平保证其他被保险人的权益。所以,投保人在选择有“观察期”类的健康险时,还须慎重对待,看清条款规定,以免盲目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