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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理财投诉赔偿机制亟待完善顺水鱼财经

核心摘要: 经过几年的发展,我国金融理财市场的规模日益庞大。目前我国存在着多种理财机构,理财产品多种多样,理财市场的也在不断地完善,我国的居民理财需求呈现出“高增长、高积累、高分化”特征。目前我国的金融理财产品市场具体可以分为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基金产品市场、产品市场、保险产品市场等。银行理财产品市场根据标价货币的不同,分为人民币理财、外币理财和双币理财。根据保本及收益率是否确定,分为储蓄型、结构型和衍生品型理财。 <img height=90 alt=理财 src=&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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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几年的发展,我国金融理财市场的规模日益庞大。目前我国存在着多种理财机构,理财产品多种多样,理财市场的' 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地完善,我国的居民理财需求呈现出“高增长、高积累、高分化”特征。目前我国的金融理财产品市场具体可以分为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基金产品市场、' 信托产品市场、保险产品市场等。银行理财产品市场根据标价货币的不同,分为人民币理财、外币理财和双币理财。根据保本及收益率是否确定,分为储蓄型、结构型和衍生品型理财。

理财经济危机中保护金钱才重要 黄金才是金钱

巴菲特索罗斯理财秘诀 银行理财产品 收益稳健一枝独秀 风险 相关' 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金融理财产品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关于理财产品消费者权利保护的规定基本分散于各个专业领域的专门立法中。

金融理财产品消费者属于广泛的消费者的范畴,因此也应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总则部分阐述了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在具体条文中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途径、争议的解决等。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是针对普通消费者,但是在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立法不完善的条件下亦可作为保护金融理财产品消费者的原则性规定,使金融消费者在其大框架下得到原则性的保护。

在各个金融领域的专门立法中,《银行法》《证券法》《信托法》《保险法》等法律都有对金融理财产品消费者保护的条文规定。如《银行法》第1条:“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73条规定了商业银行对存款人或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法律责任;《证券法》的第1条规定了制定该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三章第三节规定了持续信息公开的要求,第四节规定了禁止的交易行为;《信托法》中通过第四章对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除了以上这些法律规定外,金融理财产品消费者的利益目前主要还通过监管部门颁布的一系列法规和部门规章得到保护。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主要由《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进行调整。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理财业务主要由《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等进行调整。信托公司理财业务主要由《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调整。保险公司理财业务则主要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调整。关于理财产品消费者的保护分散于这些规章条文中。

消费者保护存在问题

近年来,我国金融理财产品市场迅速发展,但是金融理财产品消费者与相关金融机构之间的纠纷却越来越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屡遭侵犯,资产屡屡受损,这反映了我国在金融理财产品消费者保护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

首先,我国金融理财产品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制不健全。目前我国金融理财产品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基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缺乏金融方面保护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对金融理财产品消费者的保护过于模糊和原则化。而且,在金融领域,相对于金融消费者而言,金融机构具有复杂细化的专业能力和雄厚的经济实力,会出现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更易受侵害,保护的难度更大,这都是与普通消费领域所不同的。那些不同专业领域的法规规章虽然有相对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但是一方面由于我国分业监管的现状,导致各部门规范不一致,难以协调;另一方面又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办法,导致许多保护措施只是一纸空谈,难以实施。

其次,我国的立法偏向保护金融机构而忽略消费者利益。出于对经济安全的考虑,目前我国的金融法律,如《商业银行法》等出发点在于维护金融机构的安全与效益,而对消费者的权益却鲜有涉及,对金融理财产品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及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各项权利缺乏明确规定。

第三,金融机构虚假宣传,信息披露不完善。从目前许多金融理财产品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案例来看,消费者基本是受到金融机构的鼓吹宣传而购买了相关金融理财产品。在后续服务中,金融机构对理财产品的金融信息披露不完善,风险提示不到位,往往导致消费者受到更大的损失。金融理财产品实际上也是一种商品,金融机构有责任向消费者详细介绍“产品的功能和使用的细则”,但金融机构对消费者的风险提示往往只是泛泛而谈,几乎没有针对性的风险提示。如挂钩外汇、挂钩股票 和挂钩债券的理财产品,获利机制可能各不相同,但风险提示却几乎一样,这使消费者难以根据实际风险自主选择理财产品。

第四,金融理财产品消费者投诉与赔偿机制不完善。由于消费者协会一般是针对普通消费的保护,而且由于金融行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使得消费者协会对金融理财产品消费者的保护显得力不从心。投诉机制方面,受制于制度等原因,各金融行业自律协会发挥的作用也非常小。更为重要的是,消费者在受到侵害后往往无法得到相应的赔偿。虽然部分理财产品存在设计管理机制不健全、风险揭示不足等问题,但至少从目前看,金融机构并不会因为这些问题而承担对消费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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