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效仁(安徽职员)
2005年,汪成荣被中国残奥管理中心聘为教练,所带两名运动员在2008年北京残奥会上获得3金1银。2011年10月,中残联奖励汪成荣149.91万元。得知消息后,汪所在单位青海省体育工作一大队要求汪上交奖金,汪不同意。同年12月28日,青海体工一大队给予汪停职处理,大队长杨海宁称,“不肯交钱的话,还有其他手段。”(《新京报》3月1日)
149.91万元,是奖汪成荣个人的。
其一,国家体委人事部《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教练员所培训的运动员获得奖励名次或创纪录的,该教练员获得培训成绩奖。培训成绩奖金标准与所培训的运动员奖金标准相同。”。
其二,中残联函件显示,149.91万元为“教练员奖金”。奖金归属,颁奖者最具发言权。不错,“原单位不派你去,派个阿猫阿狗去也一样”,但可以肯定的是,派个“阿猫阿狗”就未必会有骄人成绩了。奖励个人正是尊重了教练员个体的创造性劳动。
其三在汪成荣借调期间,和原单位从未就奖金分配有过任何协议。汪说“只要拿出相关文件,那我多少都交……”可以想象,刚刚被借调,前途都未卜,怎可能为数年后的事提前预见,达成什么协议呢?杨海宁称队内有相关文件,只是不便出示。为何“不便”?从青海体工一大队对汪无所不用其极的嚣张看,如果文件显属公正,岂能不拿出来为己作证?
哪怕是你个人创造,个人财产,也要交来由组织决定分配,拿来“共享”,这岂止是“平均主义大锅饭”作祟?这实质上是对个人财产权的虢夺,是强权对公民权利的粗暴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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