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辛苦赚来的钱拿去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本指望实现保值增值,怎料“财富增值”变成“财富绞杀”。针对近期出现的投资者购买外资银行理财产品巨亏的案例,专家警示,从来就没有无风险的理财产品,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投资者须认真了解产品说明书,冷静选择;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外资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严查欺诈行为。
亿元渣打产品巨亏5000万
总价值约1亿元的银行理财产品、5300万元的亏损、打官司花了1200万元、耗时3年……这看似戏剧般的情节却是日本上市公司SOFTBRAIN集团创始人宋文洲的亲身经历。
2008年,经客户经理热情推荐,宋文洲在渣打银行购买了四款累计金额高达1亿元的“境外股票 挂钩可转换结构性票据理财产品”。两个月后,因发生金融危机,国际市场出现剧烈波动,宋文洲要求赎回,但被银行拒绝。2009年6月,宋文洲将渣打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并赔偿本金。经过三年拉锯并付出1200多万元费用后,2011年7月,法院终审判决渣打银行违约,宋文洲获赔5300余万元。
2012年3月,宋文洲发现其渣打银行账户中理财产品中剩下的450万元(指理财产品结束运作后的余值)无法取出,而渣打给出的回复是“产品从未约定在A阶段可以赎回,因此无法终止,若对产品合同有异议,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记者调查中发现,外资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有别于国内银行理财产品。广东金融学院金融系教授张纯威说,外资银行理财以' 信托类产品、结构性产品以及资产组合类产品居多,其中结构性产品挂钩标的以股票 、汇率、基金、大宗商品为主,受诸多因素的影响,不确定性很大,能够达到最高预期收益率的概率比较低。
此外,这类产品设计复杂,内含大量专业词汇,其中很多涉及衍生金融工具,普通投资者短时间内很难理解清楚。“那些让你搞不懂的地方,背后隐藏的恰恰就是巨大的风险。”张纯威说。
信息披露少是外资银行理财产品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来自银率网的统计显示,截至2012年5月8日,外资银行理财产品披露率仅为19.1%,披露率过低,导致投资者不能对银行以往运作结构性产品的能力作客观的衡量。
投资者理性选择
业内人士表示,投资者一定要搞清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是投资行为,属于信托关系,而不是存款行为。这意味着银行作为受托人可以管理或者处分委托人资产。因此,在售卖理财产品的时候,银行有义务在产品说明书中仔细而全面地向投资者介绍产品潜在风险,并将此部分加以特别标注。
同时,监管层应加强监管,制定对误导、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惩罚性处罚条款,并且提供可行的集体诉讼体制。香港雷曼迷你债券风波、美国银行金额高达数十亿美元的和解案和多起针对投资银行的集体诉讼都表明,银行必须对其售卖的理财产品承担责任,这有助于规避银行业的道德风险,确保金融消费者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