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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产品风险几何?顺水鱼财经

核心摘要: 根据纪委书记日前在(,)业协会理财业务专业委员会成立暨中国银行业理财峰会论坛上的讲话,自2005年以来,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快速发展,规模年均增速接近100%。截至2012年9月末,银行理财产品余额达6.73万亿元,比2011年末的4.59万亿元增长近47%。 然而,惠誉评级近日表示,随着银行的资金更多地通过发行理财产品获取,中资银行发售的理财产品给整个行业带来的风险正在不断上升。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和问题何在?银行理财产品是“庞氏骗局”吗?对银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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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target='_blank' >银监会纪委书记' target='_blank' >杜金富日前在' howImage('stock','1_601988',this,event,'1770') 中国银行(' 601988,' 股吧)业协会理财业务专业委员会成立暨中国银行业理财峰会论坛上的讲话,自2005年以来,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快速发展,规模年均增速接近100%。截至2012年9月末,银行理财产品余额达6.73万亿元,比2011年末的4.59万亿元增长近47%。

然而,惠誉评级近日表示,随着银行的资金更多地通过发行理财产品获取,中资银行发售的理财产品给整个行业带来的风险正在不断上升。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和问题何在?银行理财产品是“庞氏骗局”吗?对银行理财产品和“影子银行”的监管将何去何从?

流动性是最大风险

与杜金富给出的数据不同的是,根据惠誉统计,在2012年第二季度发行减缓后,银行理财产品余额在2012年第三季度末上升至12万亿元,到年底可能超过13万亿元,而2011年末银行理财产品余额为8.5万亿元。

中金公司分析员罗景、毛军华则认为,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风险不大。“2012年8月末,理财资金余额约为6.5万亿元,其中22.2%投向债权类项目,如' 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票据等,这些资产的风险较低。因此,银行理财产品提供的收益率集中在4%-5%之间。”罗景、毛军华表示。

' howImage('stock','1_600030',this,event,'1770') 中信证券(' 600030,' 股吧)分析师黄晓萍指出,银行理财产品的规模远低于存款,因此,发生系统性风险的概率不高。

“从表面上看,12万亿元的银行理财产品余额约占商业银行存款的16%;但是,对于非国有商业银行来说,这个比例更高,且持续上升。在当前的新增存款中,多达一半都是通过银行理财产品这种渠道产生的。”惠誉报告指出。

罗景、毛军华指出,银行参与销售的信托产品风险较大,特别是集合信托产品。“2012年第三季度末,信托产品余额达到6.3万亿元,集合信托为1.7万亿元,房地产信托和政信合作信托合计约为1.1万亿元,这些信托提供8%-13%的收益率,是"影子银行"体系中风险最高的部分。”罗景、毛军华表示,“不过,根据我们的了解,今年以来只有20%-30%的高收益信托银行渠道销售给高净值客户。”

“目前,银行理财产品的余额总计约为6万亿元;信托资产总计约为6.3万亿元,其中,银信合作类产品规模约为1.84万亿元。因此,银行理财和信托产品总规模应该在10.5万亿元左右。从信托产品的投向上看,41%投向贷款,12%投资在金融机构的同业资产,26%投向债券股票 市场风险相对不可控制的是另外20%。我们认为,如果信托公司和商业银行能够在抵押品和杠杆率方面严格加以控制,那么面临的风险更多的可能是流动性风险,真正的违约风险相对较低。”' target='_blank' >中银国际分析师' target='_blank' >孙鹏、袁琳表示,“但是,个别银行信托公司因对项目甄别不力、对风险控制不到位而出现个案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 howImage('stock','1_600837',this,event,'1770') 海通证券(' 600837,' 股吧)分析师曹阳指出,按投资标的的不同,信托银行理财产品可大致分为融资性产品和投资性产品,而两者的流动性风险有所不同。

融资性产品主要为房地产、基建项目提供资金,大致出现在信托和投资标的为"其他"的银行理财产品中,且占比较高,如投资标的为"其他"的银行理财产品占比为32%。融资类产品风险在于企业经营现金流枯竭产生的违约风险,该类产品透明度较低,资金来源期限较短,但对应项目回款的资金使用期限较长。”曹阳表示,“投资性产品的投资标的包括股票 债券、商品、'私募股权等,其风险在于金融机构"资金池"运作期限较长,但融资却依赖于短期资金,较大程度上受到短' 期货市场流动性影响。”

根据惠誉报告,截至2012年第三季度,中资银行每天新发售的理财产品达100个。该报告指出,这些产品的周转率非常快,约有四分之三的产品在6个月内到期。

庞氏骗局?

“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根本就是一个"庞氏骗局"。在一定的条件下,投资者一旦失去信心并减少他们的购买或退出理财产品,这样的击鼓传花便会停止。”中国银行董事长' target='_blank' >肖钢不久前发表英文署名文章称,银行发行的“资金池”运作的理财产品,由于期限错配,要用“发新偿旧”来满足到期兑付,本质上是“庞氏骗局”。

“从数据来看,发新偿旧问题确实存在。2008年后,理财产品发行数量不断攀升,且短期化趋势明显,1-3个月期产品的发行量占比从2007年的20%上升至目前的60%。”曹阳指出,“但是,我们无需夸大风险,因为:第一,理财产品资金尽管部分计入了表外,但并非在金融领域"空转",我们估计大致有30%-40%资金依然通过投资"资产池"中的企业贷款、同业贷款、贴现票据等资产流入了实体经济领域,并弥补了信贷增长不足;第二,并非所有的投资标的都是高风险的,银行理财产品中大约40%是保本型产品,资金投向主要是债券、回购、拆借等货币市场交易工具。”

“当然,"资产池"黑箱式操作使得风险依然存在,银信合作项目尤为如此。"资产池"资产质量较差、短期融资困难导致资金链紧张,均增加了这类产品的风险,后者可能反映在银行市场短期利率的跳高。”曹阳表示,“但基于三个理由,这类产品期限失衡的风险依然可控:其一,' target='_blank' >央行依然会通过逆回购来稳定短期利率,而且央行和政府对于整个银行体系仍存在隐形担保,这均降低了"短借长贷"的风险;其二,"资产池"风险在于经济下行带来企业现金流紧张压力,但考虑到房地产企业现金流转好,地方政府对于投资项目担保存在,系统性冲击有限;其三,作为存款的替代,理财产品的发展本身是趋势性的,资金回报仍较管制利率存在溢价,这使得资金来源会相对稳定。”

黄晓萍认为,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有足额的回报,并非通常“庞氏骗局”中的虚拟投资。“银行只是进行"长拆短"的流动性错配,使资产端与负债端的期限不匹配。事实上,银行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也非常类似贷款通常期限较长,存款一般期限较短。因此,资产负债管理是银行最重要的业务,也是其利润的重要来源。”黄晓萍表示。

在黄晓萍看来,国内银行理财产品“资金池”最大的问题在于信息不透明。“由于银行理财产品是表外投资,信息披露不足,投资人较难识别风险。”黄晓萍表示,“资金池”投资方式未来将可能成为监管的重点。

信息披露和开发设计不完善

' target='_blank' >中信建投分析师杨荣指出,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是银行理财产品的一个主要风险点。

“当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不透明现象严重,信息不对称充斥整个理财市场,有些银行客服人员在向普通投资者推销时,避重就轻,过分强调预期收益率,不进行风险提示或风险提示不到位,而林林总总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内又充斥着专业术语,语言艰深晦涩,让普通的投资者难以理解、眼花缭乱,无从理性选择适合自己风险偏好的理财产品。同时,部分商业银行未能及时通过有效渠道和方式向客户告知产品相关情况,特别是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未能很好地向客户提供方便、及时、准确的资产变动、期末资产估值等重要信息,未能定期或不定期向客户提供理财账户的对账单。”杨荣表示。

杜金富也指出,个别银行存在宣传、信息披露等方面不到位等问题。

根据普益财富和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共同发布的2012年第三季度《银行理财能力排名报告》,第三季度,在进入排名的64家银行中,32家银行未对旗下运行期内产品公布任何投资运作信息,这意味这半数银行在产品运作期间未通过公开渠道对运行期内的产品信息进行披露。这些银行集中于城商行和农商行。信息披露规范性排名后10位的银行均为城商行、农商行和外资银行

银行理财产品的另一大风险点是开发设计机制不够健全。杨荣指出,部分商业银行未能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适应性原则设计个人理财产品,在产品开发和投资组合设计时也没有完全从资产配置的角度考虑。同时,部分商业银行在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投资产品过程中,对所代理产品分析不充分,对产品提供者的经营管理、市场投资和风险处置能力有效评估不够,未明确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对代理销售产品的风险收益预测数据未进行及时验证。

孙鹏、袁琳表示,在经历了此次H银行风波之后,监管当局一方面可能要求H银行进行内部整改,以改善自身在经营和管理方面的疏漏,另一方面可能会更加紧密地关注整个行业在理财产品设计和销售上面临的挑战。

“除了信息披露差以外,许多理财产品的资产和负债都存在于资产负债表之外,这显然需要引起人们的关注。”惠誉中国银行业评级主管朱夏莲表示,管理理财产品的发行和偿付所面临的挑战正在不断增加。

H银行风波凸显声誉风险

“与以往年度不同,近期理财产品主要由非国有银行发售,2012年前9个月理财产品发售量净增加的3.5万亿元中,超过85%由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和农商行发售。这些银行流动资产较少,且存款基础较薄弱,因此,更容易出现理财产品的偿付问题。”惠誉报告称。

近期,H银行客户在该行购买的“中鼎财富”系列私募产品到期无法兑付,导致投资人发生群体聚集事件。

此次违约的产品是北京通商国银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通商国银”)发行的“中鼎财富”产品。根据通商国银网站信息,该公司成立于2011年,注册资金为5600万元,投资模式包括企业发展的早期(VC)、成长期与扩张期(PE)以及上市前期(IPO)的投资。“中鼎财富”产品分为四期,投资对象分别为河南商丘市永恒生典当行、河南新盛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奥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和云顶商务俱乐部,通商国银为“中鼎财富”四期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和管理人。去年11月至今年1月,通商国银共发行了四期股权投资计划,名称分别为“中鼎财富一号”、“中鼎财富二号”、“中鼎财富通航”、“中鼎迅捷”。投资计划书显示,四期产品每期募集金额为4500万元左右,总投资额预计为1.6亿元到1.8亿元左右。该投资计划宣称,该产品具有11%-13%的预期收益率,自然人投资人认购金额门槛为50万元。投资计划书还显示,四期产品均由中发担保进行担保。

最近到期的第一期产品“中鼎财富一号股权投资计划”于2011年11月25日成立,用于投资河南省商丘市永恒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通商国银作为普通合伙人投资1000万元,同时向有限合伙人募集4000万元。目前,产品已到期,但投资人称典当行无法兑付,而其他部分项目前景也并不乐观。

分析人士指出,该产品本身存在较高市场风险,且以私募股权投资方式入股、无回购安排,甚至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H银行总行曾声明,相关产品并非该行发行,也不是该行代理销售。该款产品各当事方中没有H银行,H银行亦从未与该公司签订任何协议。在这次事件中,银行前员工牵涉其中,违规私下参与推介该计划,公安部门已经立案。H银行将全力配合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协助资金追偿。H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则表示:“H银行会承担应有的责任,但是需按一定' 法律程序进行。”

“H银行总行表示,此次事件中涉及的产品并非H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或正式代销的信托产品。虽然这在契约上是符合事实的,但H银行上海分行在此次事件中难辞其咎。其一,我们认为此次事件并非单纯的员工个人行为,至少在支行这个层面上,代销"中鼎"产品可能是得到默许的;其二,H银行在此次事件中暴露出内部管理和监管不善的疏漏,伤害了该银行的声誉与客户基础。”孙鹏、袁琳表示。

“关于H银行出售的投资产品的争议,突显了银行在向投资者出售投资产品过程中引发的信誉风险。争议的投资产品虽由第三方投资公司发布,并不是H银行名下的理财产品,但是该银行可能仍需承担隐含责任。”朱夏莲说。

“若H银行的声明属实,则银行更多承担内部管理不严的责任,并无兑付义务;即使确为银行代销我们判断可能性较小,按照投资合同约定,该产品不承诺保本、不承诺收益,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罗景、毛军华表示。

罗景、毛军华认为:“若H银行不兜底,从声誉风险的角度看,"坏名声"可能会影响理财产品短期内的销售,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实际上帮助银行排除了部分无视风险、只追求收益的客户,未尝不是一件幸事!”

银行不该兜底

罗景、毛军华指出,此次H银行事件对行业而言有标志性的意义,如果监管机构要求银行兜底,将后患无穷。“在产品并非银行发行、渠道并非银行代销、高收益非保本条款、50万元认购门槛等情况下,若仍然需要银行兜底,则将进一步强化社会对银行兜底的预期,对银行甚至所有金融机构是灾难性的冲击,而且会进一步扭曲金融体系风险定价体系。”罗景、毛军华表示,“若不趁目前违约规模较小的时候破除"刚性兑付、无底线兜底"的神话,则不断被纵容的风险偏好必然继续高涨,最终积重难返,直至金融机构无力兜底的局面,带来系统性金融风险。”

孙鹏、袁琳认为,H银行全额赔偿损失的可能性不大,但可能还是需要承担一定的损失。

“虽然银行在此次事件中没有主要的法律责任,但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而从监管当局的层面看,维护目前的社会和金融稳定,仍然是最重要的任务。”孙鹏、袁琳表示。

“在维稳环境和过往案例刚性兑付的背景下,不能排除H银行最终兜底的可能。”罗景、毛军华表示,“但即使兜底,假设1.6亿元全部通过H银行的理财经理销售,则对H银行2012年税前利润的影响约为1%。”

根据孙鹏、袁琳的测算,如果H银行全额承担四期产品的本金投资,则相当于该行今年全年净利润的1.3%-1.5%。

“从以往发生的类似案件来看,如果银行参与产品的设计和发行,那么当风险暴露时,银行采取的弥补措施通常有两种,其一是银行自己承担投资者的损失,其二是通过以旧换新等方式降低流动性风险。而如果产品仅仅是银行代销的产品,那么不排除银行拒绝赔付的可能。”孙鹏、袁琳表示。

罗景、毛军华认为,监管机构应当借此标志性事件,拒绝由银行兜底,转而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如由产品发行方、担保方清偿,对抵质押资产进行处置,由所投资公司进行股权转让等。

“若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则短期内会对市场流动性造成冲击。在风险警示之下,部分高风险融资项目将难以获得再融资支持,从而导致项目清偿或推动高风险项目融资成本进一步上升。”罗景、毛军华表示,“这需要央行运用货币工具平抑金融体系流动性短缺造成的冲击。”

罗景、毛军华指出,长远而言,拒绝由银行兜底,有助于唤醒社会信用风险意识,改善金融产品风险收益不对等的现状,并优化金融资源配置。

监管宜“疏”不宜“堵”

据外媒近日报道,银监会已明确:银行自主开发管理的保本和非保本理财产品都不属于“影子银行”范畴。

银监会党委在近日发布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通知》中要求进一步强化银行风险监管,进一步落实风险防范责任,加强重点领域风险排查,研究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贷款、信息科技、理财业务、影子银行风险监管措施……从该通知中的表述来看,银行理财产品并不在“影子银行”之列。

瑞银证券中国首席经济学家' target='_blank' >汪涛也认为,不应将银行理财产品计入“影子银行”,“因为其主要投资对象是商业票据、信托产品、货币市场或混合型产品”。

根据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影子银行”可以被“广义地界定为由(部分或完全)在正规银行体系之外的实体及业务活动所构成的信用中介”。

“基于FSB广义的概念,银行的表外活动都可纳入"影子银行"的范围,温州等地的民间借贷活动也应包含在内。央行所监测的社会融资规模涵盖了主要的"影子银行"活动,但并没有包括大量的信托资产、民间借贷,也未覆盖部分理财产品。”汪涛指出。

不论银行理财产品是否属于“影子银行”,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的进一步规范都是大势所趋。

“加强"影子银行"体系透明度、建立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防火墙、增加合格投资者认定、打破兜底神话、强化市场化运行机制的建立,均是监管发展的方向。”罗景、毛军华表示,监管政策应重“疏”不重“堵”。

就H银行事件而言,罗景、毛军华预计,该事件可能会促使监管加快步伐,如对银行承担实质兜底风险融资方式增加拨备计提和资本金要求,加强对操作风险的监管等。

“作为理财产品的销售方,一是要讲求诚信,把客户利益放在优先位置,培育忠诚理财客户;二是要强化信息披露,严格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客户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三是要创新与规范并重,不断加大理财产品创新力度,满足客户多层次理财业务需求。同时,要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在规范经营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稳步发展理财业务,为投资者创造更多的财富。另外,还要重视对银行理财从业人员和投资者的培训,积极培养综合型的理财专业人才,提升银行理财业务的整体水平,并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银行理财产品知识宣传和对理财产品风险的提示,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促进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杜金富如是提出要求。

中国银行业协会理财业务专业委员会日前发布的《关于加强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自律工作的十条约定》要求银行自觉遵守十条约定,包括:应严格遵守《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的原则,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应建立科学严密的理财产品销售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并遵循风险匹配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规范销售行为,有效控制销售风险,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应充分披露理财产品相关信息,全面充分揭示产品风险;应加强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管理,并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考核机制;应通过多种渠道开展行之有效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向公众普及理财知识和加强风险提示,增强消费者的金融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科学的理财观,营造理财业务发展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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