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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委企业上缴红利:多收了三五亿顺水鱼财经

核心摘要: 犹抱琵琶半遮面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终于尘埃落定了。 10月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会后公报显示,我国将从2011年起扩大中央国有资本境遇预算实施范围,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取比例,将5个中央部门(单位)和2个企业集团所属共1631户企业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 但是,具体是哪些中央部委和企业集团的下属企业会被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上缴红利多少,国务院常务会议公报并没有明确说法。&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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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抱琵琶半遮面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终于尘埃落定了。

10月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会后公报显示,我国将从2011年起扩大中央国有资本境遇预算实施范围,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取比例,将5个中央部门(单位)和2个企业集团所属共1631户企业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

但是,具体是哪些中央部委和企业集团的下属企业会被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上缴红利多少,国务院常务会议公报并没有明确说法。

不过,《华夏时报》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事实上此次调整方案的具体操作方案已经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通过,只是没有对外公布。

本报记者获悉,此次财政部上报了三套有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的方案,最终国务院通过的方案中,央企上缴红利调整幅度最小,即在原有基础上上调5%,至于为何采取这一方案,有关人士告诉本报记者,原因非常复杂。

此外,从这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公布的方案来看,没有纳入原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金融铁路、交通等类型的企业并不在这次扩大的范围之列。

尽管如此,如果按照2010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计421亿元测算,央企红利上缴比例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5%,等于在原有方案的基础上一二类央企分别提高三分之一和二分之一,仅原有上缴红利的央企就可能多上缴150亿至200亿左右的红利。

红利上缴标准上调5%

本报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央企红利上缴比例在原来基础上提高5%的方案已经确定。知情人士告诉记者,这一上调比例在国务院通过的方案中已经明确,只是没有对外公布。

根据新的标准,第一类资源型企业,如烟草、石油石化、电力、" 电信、煤炭等,征收比例从原来的10%上调到15%;第二类一般竞争性企业,如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征收比例从原来的5%上调至10%;第三类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从原来暂不上缴上调至5%。

如果按照2010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中预计收入421亿元,一二类企业上缴红利金额各占50%测算,明年上缴的红利将增加180亿元左右。

不过,财政部有关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2011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11月中旬开始编制,届时将按照新的范围和比例编制,而目前新的方案能增加多少红利还没有准确的预测数据,而新增纳入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5个中央部门(单位)和2个企业集团所属共1631户企业由于缺少历史数据就更难测算。

据了解,上述五个中央部门(单位)所属企业是指教育部、文化部、广电部、农业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的下属企业,其中一些属于事业单位。此次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共1631户企业均为条件相对成熟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企业,这些企业自2011年起将按照5%的税后利润比例上缴红利。

不过有关人士表示,新增加的5个部委下属企业大多规模很小,盈利情况也不好,上缴的红利可能只有几个亿甚至更少。

金融、交通类企业仍未纳入

央企红利上缴比例上调5%,教育部、文化部、广电部、农业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等部门的1631户企业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显然不是主要负责这项工作的财政部希望看到的。

本报记者了解到,这是相对最保守的方案。不仅仅是上调比例最低,盈利较多的金融企业和铁路、交通类企业没有纳入此次扩大范围之列也显示出这一方案的保守。至于为什么采取这一方案,有关人士表示原因很复杂。但是方案一出,外界就有这是部门博弈结果的说法。

今年5月,财政部在其网站公布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情况》中曾提出,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总结近年编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迈上新台阶。

文件提出,目前中央资本经营预算只在国资委监管央企和中国烟草总公司和中国邮政几家公司试行,金融企业和铁路、交通、教育、文化、" 科技、农业等部门所属中央企业均未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范围,下一步将在理顺部门关系的前提下,进一步研究扩大试点范围。

从本报记者获得的消息来看,此次方案中教育部、文化部、广电部、农业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的下属中央企业将在2011年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上缴5%的红利,而金融企业和铁路、交通类企业并没有纳入其中。

据了解,此次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5部委下属企业并不是大头。此前记者接触到的财政部官员中,不少人士对应该纳入国有资本经营范围的企业上缴红利较少甚至没有纳入管理颇有非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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