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距离2004年银行理财产品的面世,至今已经有十年,国内的理财产品市场已经深入居民生活,关系金融稳定。它是一个品种多样、规模庞大的金融商品市场。其他类似的财富管理工具也经常被非正式地称呼为理财产品。例如,' 信托业的信托计划,证券业、基金业与' 保险(' 放心保)业的资产管理计划、基金或账户,以及在' 互联网金融领域新兴的“余额宝”等。它们对资金门槛与流动性的要求或高或低,在金融属性方面具有数量上的差异并无本质区别。这又是一个彼此分割、规则不甚明晰的市场。十年回望,让我们得以更全面地回顾该领域的历史、实践与理论,反思这个庞大' 新兴市场的有益经验与制度性问题,探讨未来发展之路。
理财产品是什么?
这是一个非常原始而重要的问题,从它略显正式的称谓—财富管理产品(Wealth Management Products),人们可以大致理解它的功能和目的,并列举出诸多常见的形式。这种通俗的认识已经渗透到相应金融经营与监管的理念和实践。至于它严格意义上的金融属性和' 法律关系,始终没有得到明晰的表达。理财产品是一种金融契约,需要说明它的金融功能、用途及形式特征,并通过法律关系的界定来保障相关主体权益与责任的履行。在现代发达的金融体系中,几乎任何金融商品与服务都需要这种表达。
根据2005年9月' target='_blank' >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理财产品是一种可向客户销售的涉及资金投资和管理的一种理财计划。目前,这些理财产品买卖合同还没有一个明确而固定的格式。其法律关系通常被表达为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代理关系。在银行业务层面上,理财业务也被归属于代理业务。
同样经常被冠以代理关系的理财产品还包括证券公司的代客资产管理计划与保险公司具有投资功能的保险产品及资产管理计划,后者被定义为保险加代理关系。尽管这些具有财富管理功能的产品与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差无几,但仍然回避了它们究竟是什么。
事实上,国内外的金融实践早已经表明,这种情形的法律关系是一种信托关系。在那些具有投资基金性质的理财产品中,金融机构充当客户的受托人而履行信托责任。在国外的银行业中,类似的产品形式通常就是投资基金或信托账户,具有明确的信托或受托关系……(全文请阅读《中国金融》印刷版2014年第06期)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理财产品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