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线律师:陆婷婷 (江' target='_blank' >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宋女士:我与丈夫于2008年结婚,婚前他购买了一套房产,但是婚后我们共同还贷,共同居住。现在我们要离婚。请问陆律师,离婚时我们共同居住的这套房产有我的份额吗?如果没有,这套房屋在这几年的增值部分我可以参与分配吗?
陆律师:这套房产依法应属于你丈夫的个人婚前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你与丈夫在婚后共同还贷,那么,在离婚时你享有两项权利:1、享有婚后共同还贷总额的一半。2、享有婚后该房屋增值的部分价款。因为,尽管一方婚前房产仍归该个人所有,但该房产在婚后的增值部分,却凝聚了另一方配偶的贡献,则其配偶有权享受这种收益,有权得到一定的补偿。
29日接听《律师在你身边》(025)96096-1-1的是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饶奋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