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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涉老人权益案件增多 想存款被忽悠成理财顺水鱼财经

核心摘要: 九月初九,又逢重阳。在全民关注老人的日子里,记者从青岛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青岛中院审理的涉老年人权益的案件逐年增加,精神赡养类诉讼明显增多。近期又判决了子女回家看老人、不赡养老人不能分遗产等案例。法官提醒,老人随着年龄增长,身体状况和判断力都有下降,在面临被侵权时,应第一时间保留好证据。 涉老案件去年超过4000件 记者从青岛中院获悉,近十年来,青岛全市法院涉老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案情呈逐渐复杂化的态势。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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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初九,又逢重阳。在全民关注老人的日子里,记者从青岛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青岛中院审理的涉老年人权益的案件逐年增加,精神赡养类诉讼明显增多。近期又判决了子女回家看老人、不赡养老人不能分遗产等案例。法官提醒,老人随着年龄增长,身体状况和判断力都有下降,在面临被侵权时,应第一时间保留好证据。

涉老案件去年超过4000件

记者从青岛中院获悉,近十年来,青岛全市法院涉老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案情呈逐渐复杂化的态势。2013年,全市法院受理涉老案件达3000余件,2014年超过了4000件,仅青岛中院受理的二审涉老案件就超过1000件,约占全部二审传统民事案件的50%。

而涉老案件,类型由以往单纯的赡养纠纷,逐渐扩展到继承、离婚、侵权、合同纠纷等。老年人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复杂。青岛中院民五庭法官王颖颖介绍,“现在很多老年人都有点积蓄,而对新生事物判断能力下降,比如很多老人拿着钱去存款,都被忽悠着买了理财、' 保险,结果又不保本,对于涉及房产、继承、赔偿、理财的案件逐渐增多。”

据悉,青岛法院早在2004年就建立“老年人直通车”制度,实现了涉老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判、优先执行等一条龙服务。专门为老年人配备休息室、老花镜及相关诉讼指南。对行动不便、住所较远的老年人,实行巡回开庭。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侵害提出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或减免。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依法裁定先予执行等。2014年全市法院减免涉老案件诉讼费共计39.5万元,裁定老年人追索赡养费等案件先予执行标的额达28.1万元。

据介绍,全市每个法院都设立了涉老维权专业合议庭,专门负责涉老案件审判和业务指导工作,打造“一庭一室一平台”(即以涉老维权专业合议庭为中心,依托心理咨询调解室,构建多部门联合护老的平台)的立体涉老维权模式,依托多元化纠纷解决和司法确认机制,将大量涉老案件化解在诉讼前。青岛中院民五庭针对涉老纠纷的特点,尝试将司法心理学运用到审判工作各个环节,既解事结,又解心结,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确保“案结事了”,该庭涉老维权专业合议庭处理的涉老案件无一上访、闹访,2013、2014年青岛中院民五庭连续两年被评为省级“敬老文明号”。

第一时间搜集证据

青岛中院民五庭针对涉老纠纷的特点,尝试将司法心理学运用到审判工作各个环节,既解事结,又解心结,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确保“案结事了”。法官王颖颖告诉记者,现在老年人的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其实主要是老人的身体状况不如健康人,而且心理判断能力也有所下降,所以容易遇到各种问题,那应该怎么办呢?

王法官介绍,“第一应保全证据,比如在超市、酒店或者道路上受到伤害,应第一时间申请证据保全,比如超市的监控 、道路的摄像头、酒店的监控录像,派出所报警笔录等等,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据维权时使用。第二在面临金钱的时候,要多与子女沟通,转变思想,什么事情不要自己做主,多和子女沟通,不管是买保险、理财,还是其他,只要涉及金钱的都要和子女沟通下。”

1 老人不缺钱仍告子女不赡养

“他一来我们就感觉有点奇怪。”青岛中院王颖颖法官向记者介绍了一个案例,“这这个老人来起诉四个子女对他的赡养问题,当时在法庭上,我们能明显感觉到老人言谈逻辑很好,而且家境看起来也不错,怎么会缺钱赡养呢?四个子女也挺有素养的,收入看起来也不错,怎么会不赡养老人呢?”

“面对这样的案子,我们都要从根源找原因。”在法庭上,老人要求四个子女对其进行赡养,并定期回家探望。但老人的四个子女辩称,老人身体状况良好,既有高额退休金,又有医疗保障,无需赡养。而且四个子女均表示,放弃继承父亲财产,那应该怎么办呢?

“不仅仅是判该拿多少钱赡养那么简单。”法官王颖颖说,“大家以为如果是老人要求子女赡养,那根据地方上的生活消费水平,按照子女收入水平,直接判决个数,让子女交钱就完了,但涉及老人的案子,根源是家庭矛盾,我们不能仅仅判决一个钱数,必须花时间、花精力去看看到底因为啥?这样调解才能从根本上去关注老人。”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此案根源在于四个子女对于老人再婚行为不能接受,以此导致家庭矛盾,致四被告声明放弃对父亲财产的继承,并拒绝看望父亲。了解到问题根源后,法官最终调解了此案。

王法官表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因老年人再婚而终止。《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议老年人在遇到再婚等重大问题时,宜与子女公开、透明地商量,将自己的意见想法与子女多沟通,子女亦应在精神层面上对父母予以关注。

2 赠房产反悔老母亲获支持

案情:原告陈某近80岁,其与配偶生育被告刘某及其他三个原告,陈某的丈夫在2014年去世。涉案房屋登记于原告陈某丈夫名下,系原告陈某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2013年某日,原告与其配偶及被告签订赠与协议一份,将涉案房屋赠与被告 。并于同日签署授权委托书一份,原告及其配偶委托被告全权办理涉案房屋的拆迁事宜。被告于同日与拆迁办公室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一份,约定涉案房屋货币补偿金、搬迁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七十余万元。两日后,原告及其配偶找到拆迁办公室要求将货币补偿改为房屋补偿。因被告拒绝将拆迁合同原件交回而无法办理。被告依据上述赠与协议、授权委托书将涉案款项七十余万元全部转入己方个人账户。原告诉讼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拆迁补偿款。法院在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认定原告可以撤销赠与,涉案房屋一半的拆迁款系原告丈夫的个人遗产。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所有原被告之间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法院判决后,被告按照判决内容履行了付款义务。

法官点评:老年人生活能力下降,对子女依赖性增强,渴望子女的关注与照顾,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愿意将财产与子女共享,比如房子给子女住、存款给子女用 ,但部分子女受益后不思恃奉晨昏,反而变本加厉啃老,老年人失望之余,将子女告上法庭。本案中 ,根据' 法律规定,赠与人在不动产权属登记变更前可以撤销赠与。现有证据证明原告及其丈夫到拆迁办一直主张撤销该赠与,其撤销赠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赠与协议可以撤销。

3 子女拒绝赡养判决不分遗产

案情:原告邓某起诉其母王某,要求继承其父亲遗产。法院查明,被告王某与其夫共生育子女六人,均已成人,并建有房屋四间及院落。其夫于2012年4月份去世。2008年被告及其夫因赡养问题提起诉讼,法院判令六子女分担赡养费。判决生效后,本案原告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涉案房屋已经于2009年,由被告经手转让给了案外人。原审按法定继承予以分割,二审改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在原告起诉前对于涉案房屋已经于2009年由被告经手转让给了案外人就已明知。由于原告长期拒绝履行对被告的法定赡养义务,被告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其通过变卖该涉案房屋维持生计的行为是正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所以本案驳回了原告要求继承遗产的诉讼请求。

4 侵犯养老钱判决予以返还

案情:原告起诉其大儿媳要求返还其养老钱15万余元。被告赵某辩称上述款项是在自己的银行账户名下,是自己个人财产,拒绝返还。法院查明,2012年因拆迁,原告获得拆迁款20万余元,自此原告一直居住在大儿家。原告称领取款项当日,其大儿媳领她到银行存钱,告知将钱存入以原告名义开的存折里,原告的消费都从该钱款出,为方便使用,存折一直在其大儿媳处。原告领款当日其名下并无钱款存入,当日其大儿媳名下存入与原告拆迁款相同数额的存款。之后,被告名下该笔款项陆续有金额提出,至起诉时该账户存有15万余元。法院认为根据拆迁协议的签订及被告账户的情况,可以认定涉案款项是原告个人财产,在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判决被告予以返还。

法官点评 ,老年人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子女不应趁替老年人保管之际予以侵犯。老年人在委托子女处理大宗钱款时也要慎重,注意审查。

5 养老场所有缺陷养老机构应赔偿

案情:原告胡某入住被告的老年公寓,原告在洗手间洗澡时被洗手间的门槛绊倒受伤。被告处原为招待所,后改造为老年公寓。经法院实地勘察,在事发洗手间门口留有约6厘米左右的门槛。鉴于老年公寓对于此潜在的危险因素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据此判决被告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随着养老类型由单纯的居家养老向居家与专业社会养老结合的转变,国家对社会养老事业投入的增加及养老观念的转变等因素的影响,老年人进入养老机构养老的数量急剧增加。作为专业的养老机构应从更专业的角度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对于设施的设置、配备等方面应更多地考虑老年人的生理及心理特点。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任波 通讯员 姜蓉 王颖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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