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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就非
银行支付
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答记者问
2015-08-01 09:05 新华社 吴雨 1
摘要超出年度和单日付款限额的客户,可以通过支付
机构提供的跳转
银行网关或快捷支付方式,用自己的
银行卡(
银行账户)完成对外付款,且无额度限制,能够满足绝大部分个人客户的付款需求,基本不对客户支付体验造成影响。

央行就非
银行支付
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答记者问" />
新华网北京8月1日电 为规范非
银行支付
机构网络支付业务,中国人民
银行7月31日发布了《非
银行支付
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日,
央行相关负责人就征求意见稿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限额管理满足绝大部分客户付款需求
问:人民
银行对支付
账户进行分类并进行相应的限额管理,是否会影响客户的体验并难以满足客户的支付需求?
答:根据对国内典型代表性支付
机构2014年网络支付业务
数据的分析,2014年,61.3%的个人客户使用支付
账户余额进行消费、转账、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即《办法》规定的综合类支付
账户)全年累计付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80.12%的个人客户不超过5000元,98.5%的个人客户不超过20万元;72.31%的个人客户支付
账户余额仅用于购物消费(即《办法》规定的消费类支付
账户)全年累计付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92%的个人客户不超过5000元,99.72%的个人客户不超过10万元。
因此,《办法》对综合类支付
账户、消费类支付
账户分别规定的年累计20万元、10万元限额,对不同安全级别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分别设置的单日付款不超过5000元、1000元的限额,超出上述年度和单日付款限额的客户,可以通过支付
机构提供的跳转
银行网关或快捷支付方式,用自己的
银行卡(
银行账户)完成对外付款,且无额度限制,能够满足绝大部分个人客户的付款需求,基本不对客户支付体验造成影响,且有效兼顾了安全与效率。
上述限额
数据的确定,既参考了国内典型代表支付
机构的业务分析
数据,也考虑了尊重现实需求与未来支付业务的规范发展,防范支付
机构客户备付金规模过度膨胀引发资金
风险。当然,《办法》目前正在向公众征求意见阶段,限额管理是综合考虑支付效率与便捷、以及反洗钱和客户资金安全等因素而提出的。人民
银行将认真评估社会各界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
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制定适度的监管措施,促进支付服务
市场规范发展。
单日支付限额仅规范支付
账户“余额”付款
问:《办法》中有关单日支付限额5000元的规定究竟是何含义?有何考虑?
答:《办法》规定支付
机构如采用不少于两类验证要素,且其中包括安全级别较高的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则可以与客户自行约定单笔、单日累计限额;支付
机构如采用不少于两类要素,但其中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办法》参照人民
银行针对商业
银行、
银行卡清算
机构的相关监管要求,规定了单日累计5000元限额;考虑到客户在小额支付场景下对支付速度的客观需要,为兼顾安全与效率,《办法》允许支付
机构在小额支付业务中简化支付指令验证方式,仅采用一类验证要素甚至不采用验证要素,但这必须基于两个前提,一是支付
机构对该笔
交易的
风险损失无条件承担全额赔付责任,二是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1000元。
客户将支付
账户余额转账至本人同名
银行账户的
交易不受上述限额管理。同时,该规定仅规范个人客户使用支付
账户“余额”付款的
交易,客户使用
银行账户付款的
交易(包括“商业
银行网关支付”、“
银行卡快捷支付”等模式)则不受该限制。
另外,须特别指出的是,相对于单位客户,个人客户对支付
账户余额的实际属性和潜在
风险的理解程度较低,
风险承受能力也较弱,因此本条款着重于保障个人客户的资金安全,并通过强化支付
机构对客户资金支付安全验证等级与限额相关联的管理要求,引导支付
机构在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和支付便捷性方面兼顾平衡发展。
避免
风险传递不得为
金融机构开立支付
账户
问:人民
银行对现在网购普遍使用的“
银行卡快捷支付”类业务的管理要求有何考虑?
答:“
银行卡快捷支付”类业务涉及支付
机构、客户及开户
银行三方,权责关系相对其他支付方式较为复杂。为清晰界定
银行和支付
机构的法律责任,保障客户
交易和资金安全,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针对目前此类业务存在的
风险漏洞,《办法》重申了发卡
银行应始终切实履行对客户资金安全的管理责任,以及
银行在每笔支付
交易中自主完成客户身份识别和
交易验证的支付结算基本规则。
问:《办法》规定支付
机构不得为从事
金融业务的
机构开立支付
账户有何考虑?
答:从事
金融业务的
机构存在
金融业务经营
风险。目前,支付
机构的内控
风险体系建设不够完善,抵御外部
风险冲击的能力较弱。为避免两类
机构的
风险相互传递,《办法》规定支付
机构不得为从事
金融业务的
机构开立支付
账户。同时该规定并不影响支付
机构为相关
机构提供支付服务。一是现行支付体系为传统
金融机构提供了高效安全的支付清算及结算安排,并符合国际支付清算监管惯例和准则。二是支付
机构按《办法》规定虽然不能为网络借贷等互联网
金融企业开立支付
账户,但仍可为其提供支付
通道服务,将付款人的款项划转至网络借贷等企业的
银行结算
账户。这不会影响网络借贷等企业的业务开展,而且有利于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也符合《关于促进互联网
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