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意见》指出,互联网与
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
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

金融结束“混战”:
央行等十部委发布互联网
金融指导意见 鼓励创新" />
投资界7月18日消息,今日,中国人民
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
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互联网与
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
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互联网
金融既需要
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将积极鼓励互联网
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
市场活力,并支持小微
金融服务
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 以下为《意见》全文:
中国人民
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工商总局 法制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国家互联网
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
金融
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
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
金融创新,提高了
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
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
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
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
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
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
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
金融是传统
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
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
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
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
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
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
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
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
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
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
金融改革,促进
金融创新发展,扩大
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
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
金融既需要
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
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
市场活力。鼓励
银行、
证券、保险、
基金、
信托和消费
金融等
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
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
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
银行、网络
证券、网络保险、网络
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
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
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
融资平台、网络
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
经济的多层次
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
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
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
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
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
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
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
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
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
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
银行业
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
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
金融服务
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
证券、
基金、
信托、消费
金融、
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
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
金融企业
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
机构融资渠道,改善
融资环境。支持社会
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
金融产业投资
基金,推动从业
机构与创业投资
机构、产业投资
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
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
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
银行业
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
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
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
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
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
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
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
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
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
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
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
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
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
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
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
金融研究
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
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
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
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
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
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
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
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
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
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
机构接入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
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
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
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
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
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
金融本质仍属于
金融,没有改变
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
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
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
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 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
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
支撑,促进互联网
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
经济。互联网
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
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
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银行业
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
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
机构与其他
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
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
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
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
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
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
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
融资。股权众筹
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
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
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
融资中介
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
融资中介
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
融资作为多层次
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
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
融资中介
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
投资者。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
融资活动
风险,具备相应
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
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
基金销售。
基金销售
机构与其他
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
基金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
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
收益方式吸引客户;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
风险;
基金销售
机构及其合作
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
收益的,应当对
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
基金产品
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
机构在开展
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
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
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
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
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
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
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
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
信托和互联网消费
金融。
信托公司、消费
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
风险管理,确保
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
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
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
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
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
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信托公司与消费
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
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
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
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
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
金融要以
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
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
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
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
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
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
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
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
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
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
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
银行业
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
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
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
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
银行会同
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
风险提示和合格
投资者制度。从业
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
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
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
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
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
风险。从业
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
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
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
金融的合格
投资者制度,提升
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
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
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
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
金融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
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
金融领域消费者和
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
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
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
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
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
金融犯罪。从业
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
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
交易记录。从业
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
金融犯罪,防范
金融风险,维护
金融秩序。
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
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
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
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
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
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互联网
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
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
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
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
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
机构服务
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与
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 合力,充分发挥
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
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
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
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
金融从业
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
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
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
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
数据和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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