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监会4月22日公布1宗重大资产重组中恶意造假并虚假信息披露案,康华农业被处以60万元的顶格罚款。
2014年8月,' howImage('stock','2_002569',this,event,'1770') 步森股份(' 002569,' 股吧)' 公告康华农业拟借壳上市。2014年12月18日,步森股份主动申请撤回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导致康华农业未能借壳上市成功。据证监会此次通报,康华农业、步森股份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披露的重组方康华农业的主要财务' 数据存在恶意造假和虚假记载,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各期财务报告虚增资产均在2亿元以上,最高达5亿元,占各期总资产比例近50%或以上;2011年至2013年各期财务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均在1.4亿元以上,最高达2.3亿元,各期财务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比例均在35%以上。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称,康华农业和步森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康华农业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顶格罚款60万元;责令步森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此外,相关责任人员分别被处以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
对于这例违法行为的顶格处罚,有' 法律界人士向媒体表示,处罚力度与虚假陈述的涉案金额相比,违法成本明显过低。
这再次凸显现行《证券法》打击违法行为的力度不足。虚假陈述是A股市场一大顽症,严重扭曲价格信号,造成金融资源错配,侵害投资者权益。虚假陈述的违法行为屡禁不绝,造假者前仆后继,与违法成本偏低有很大关系。按现行《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假陈述的顶格处罚仅为60万元,长期以来饱受诟病。不论财务造假的最终目的得逞与否,对造假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而言,现行尺度的顶格处罚均明显偏轻了。偏轻的处罚不足以严惩造假者并带来惩戒效应,致使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震慑力不足,有的违法者依然有恃无恐。
2014年11月实施的' 退市制度改革引入了重大违法公司强制' 退市,退市博元即将成为首例。但市场普遍认为,退市制度对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的公司保壳留有“后门”,遏制财务造假关键在于提高违法成本,特别是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大幅提高。
类似的顶格处罚震慑力不足的问题,在现行《证券法》中还存在不少。例如,对于欺诈发行,若尚未发行证券的,顶格处罚只是60万元;对欺诈发行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顶格处罚只有30万元。再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法买卖本公司' 股票 的,顶格处罚只有10万元。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发布的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将于12月审议《证券法》(修改)。《证券法》修订晚于最初的计划,原因在于去年6月至8月股市异常震荡使其修订变得敏感。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即各方普遍支持显著提高证券违法成本。对此,《证券法》修订应看到目前顶格处罚存在的尴尬,进一步强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顶格处罚既然是最严厉的处罚,就必须具有极强的震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