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保险讯 12月16日消息,淄博银保监分局近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支公司因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被罚款5万元,责任人张伟被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如下:
淄银保监罚决字〔2019〕7号
当事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支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人寿淄川支公司)
地址:淄博市淄川区吉祥路750号
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张伟
当事人:张伟
身份证号:37030519850723XXXX
职务:时任新华人寿淄川支公司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新华人寿淄川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新华人寿淄川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
自2015年4月份起,新华人寿淄川支公司未经批准在博山区以“新华保险”的名义开展保险业务,对外招收营销人员。以上事实表明,新华人寿淄川支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未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时任新华人寿淄川支公司经理张伟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调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新华人寿淄川支公司营销员郑某某与某宾馆签订的租赁合同、新华人寿淄川支公司关于郑某某个人工作室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新华人寿淄川支公司罚款五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张伟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1.缴款说明
2.淄博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中国银保监会淄博监管分局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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