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12月27日消息,黄冈银保监分局近日公布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下称:太保产险黄冈中心支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
经查明,太保产险黄冈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虚列费用违规套费。2017年12月,太保产险黄冈中心支公司与5家广告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凭采购事项和发票等报账资料虚列宣传用品费21笔,用于车险业务营销过程中向投保人返现,金额合计54.21万元,涉及投保人540名。
时任太保产险黄冈中心支公司总经理钟宇、电网销渠道部经理余跃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2017年1月、2月和12月,太保产险黄冈中心支公司为推动车险业务发展,购买加油卡、加油积分、购物积分等赠送投保人,金额合计202.74万元,涉及投保人3437名。
时任太保产险黄冈中心支公司总经理钟宇、电网销渠道部经理余跃、交叉销售渠道部经理李冰对上述相关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黄冈银保监分局决定共计对太保产险黄冈中心支公司罚款56万元,对钟宇给予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余跃给予警告并罚款4万元,对李冰给予警告并罚款2万元。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黄冈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冈银保监罚决字〔2019〕8号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产险黄冈中心支公司)
营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95号
临时负责人:张云荣
当事人:钟宇
身份证号码:420103197012220815
职务:时任太保产险黄冈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住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市人行职工宿舍
当事人:余跃
身份证号码:421123198604126890
职务:时任太保产险黄冈中心支公司电网销渠道部经理
住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126号东方京城小区
当事人:李冰
身份证号码:421125198502235247
职务:时任太保产险黄冈中心支公司交叉销售渠道部经理
住址: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民政路149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太保产险黄冈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太保产险黄冈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虚列费用违规套费。2017年12月,太保产险黄冈中心支公司与5家广告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凭采购事项和发票等报账资料虚列宣传用品费21笔,用于车险业务营销过程中向投保人返现,金额合计54.21万元,涉及投保人540名。
时任太保产险黄冈中心支公司总经理钟宇、电网销渠道部经理余跃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2017年1月、2月和12月,太保产险黄冈中心支公司为推动车险业务发展,购买加油卡、加油积分、购物积分等赠送投保人,金额合计202.74万元,涉及投保人3437名。
时任太保产险黄冈中心支公司总经理钟宇、电网销渠道部经理余跃、交叉销售渠道部经理李冰对上述相关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财务会计凭证、赠送物品明细清单、情况说明、调查笔录、内部分工及任职文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证据,足以认定。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虚列费用违规套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太保产险黄冈中心支公司罚款3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钟宇给予警告并罚款2万元,决定对余跃给予警告并罚款2万元。
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太保产险黄冈中心支公司罚款2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钟宇给予警告并罚款3万元,决定对余跃给予警告并罚款2万元,决定对李冰给予警告并罚款2万元。
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并处,共计对太保产险黄冈中心支公司罚款56万元,对钟宇给予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余跃给予警告并罚款4万元,对李冰给予警告并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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