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国资委制定下发《关于支持省属企业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措施的通知》,提出12条措施,鼓励支持云南省属企业积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省属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明确,在疫情期间,省属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和云南省相关政策,对承租其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一个季度房租。为疫情防控提供资金或物资捐赠,因未列入年度预算或超过额度需要审批的,准予先行捐赠,待疫情解除后按相关程序补办审批手续。因疫情防控需要,组织开展紧急性临时性生产、调度、运输、保障和现场防疫等活动而发生的工作补贴或加班工资,作为2020年工资总额一次性核增,不与效益联动。
同时,省属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组织开展紧缺防控物资采购、生产和运输等工作所产生的成本费用,在经营业绩考核时作为特殊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其中,进口紧缺物资时产生相关加价费用且不能通过销售收回的,在经营业绩考核时作为特殊管理事项处理。有关省属企业承担疫情防控所需专项药品、器械、防护材料、隔离设备、软件等研究、测试、开发等支出,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加倍确认。
《通知》明确,因疫情防控对省属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产生影响,在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时,根据疫情对当期损益的影响程度,作为非经营性因素予以适当考虑、调整。倡导省属企业之间互帮互助,共度时艰,在依法依规、条件相同、满足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企业在产品设备选用、项目建设、原材料采购供应等方面加大相互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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