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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年“大商所企业风险管理计划”项目申报的通知|大商所_顺水财经_顺水网

核心摘要:大商所发〔2020〕83号为进一步鼓励期货市场创新服务实体经济,支持中小企业和湖北疫区发展,培育龙头企业示范,现就2020年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大商所企业风险管理计划”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重点(一)支持实体企业利用期货衍生工具进行风险管理。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行业龙头企业、湖北辖区金融机构和产业企业。(二)强调综合施策,鼓励全流程综合解决产业企业实际问题的项目。(三)注重深入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和产业企业以此为契机开展合作套保等多维度合作的项目。二、申报范围2020年“大商

大商所发〔2020〕83号

为进一步鼓励期货市场创新服务实体经济,支持中小企业和湖北疫区发展,培育龙头企业示范,现就2020年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大商所企业风险管理计划”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支持实体企业利用期货衍生工具进行风险管理。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行业龙头企业、湖北辖区金融机构和产业企业。

(二)强调综合施策,鼓励全流程综合解决产业企业实际问题的项目。

(三)注重深入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和产业企业以此为契机开展合作套保等多维度合作的项目。

二、申报范围

2020年“大商所企业风险管理计划”包括场内期权项目、场外期权项目及基差贸易项目。

各项目根据参与企业规模分为中小企业类和非中小企业类。中小企业的认定依据为《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附件1)。

三、申报条件

(一)场内期权项目

1. 申请主体

期货公司,且须以总部名义申请项目。

2. 项目模式

期货公司引导产业企业直接利用场内期权管理生产经营中面临的价格风险。

3. 服务对象

相关品种对应的产业企业,且该企业曾参与过该品种的期货交易。

同一家产业企业只能参与1个场内期权项目。

4. 项目类型

场内期权项目根据服务对象的企业规模分为中小企业类和非中小企业类。

对于中小企业类和非中小企业类项目,优先支持所有期权交易的时间价值损耗支出达到支持金额60%(含)以上的项目。

对于非中小企业类项目,鼓励达到一定规模的龙头企业参与的项目(附件2)。

5. 项目品种

项目品种为大商所现已上市的期权品种。

单个项目产业企业在项目运行期间的期权持仓量超过2000手(豆粕、玉米)或1000手(铁矿石)的天数累计要达到20个(含)交易日以上。

6. 项目成果

申请主体须提交包括产品策略、运作流程以及项目效果的完整方案,作为评审依据,优秀的项目将作为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推广。

(二)场外期权项目

1. 申请主体

期货公司(具备场外衍生业务资质)、证券公司、商业银行、贸易类或非贸易类产业企业。申请主体须以总部、总行、总公司名义申请项目。

产业企业作为申请主体,须同时为项目服务对象。

2. 项目模式

金融机构以大商所期货相关品种或已发布的期现货指数为标的,利用场外期权等衍生工具为服务对象提供风险管理方案。项目服务对象在每个项目中的场外期权产品头寸无净卖权敞口。

3. 服务对象

项目服务对象为贸易类或非贸易类产业企业,针对工业品的项目服务对象可以为保险公司。

贸易类产业企业作为服务对象,须同时与上下游企业开展含权贸易并提供相关合同文本。

保险公司作为服务对象,对应的保险产品服务对象须为非贸易类产业企业。

同一家非贸易类产业企业每个品种只能参与1个场外期权项目,且仅作为服务对象累计参与“大商所企业风险管理计划”相关项目次数不超过3次。同一家贸易类产业企业至多参与2个场外期权项目。

4. 项目类型

项目服务对象中有中小企业的,即为中小企业类项目,其它为非中小企业类项目。

对于非中小企业类项目,单笔场外期权最低现货量须符合要求(附件3)。单个项目涉及多个品种的,主品种须达到单笔场外期权最低现货量要求。

对于非中小企业类项目,鼓励达到一定规模的龙头企业参与的项目(附件2)。

5. 项目品种

除玉米、豆粕、铁矿石、纤维板、胶合板之外的大商所上市的期货品种及已发布的期现货指数产品。项目涉及多个品种的,须指定主品种。

6. 项目成果

申请主体须提交包括产品策略、运作流程以及项目效果的完整方案,作为评审依据,优秀的项目将作为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推广。

(三)基差贸易项目

1. 申请主体

期货公司或开展基差贸易的贸易一方。

期货公司须以总部名义申请项目。

开展基差贸易的贸易一方申请项目,须有为其提供对应服务的期货公司出具推荐信。

2. 项目模式

贸易双方以大商所相关品种期货价格为基准,签订基差贸易合同,用“期货价格+基差”模式进行定价,并在期货市场有对应的风险管理行为。鼓励参与大商所基差交易平台的项目。要求签订基差贸易合同和点价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 服务对象

开展基差贸易的贸易双方,要求至少一方为非贸易类产业企业。

同一家非贸易类产业企业每个品种只能参与1个基差贸易项目,且仅作为服务对象累计参与“大商所企业风险管理计划”相关项目次数不超过3次。同一家贸易类产业企业至多参与2个基差贸易项目。

同一个项目只能申请场内期权项目、场外期权项目和基差贸易项目的其中之一。

4. 项目类型

贸易双方只要有一方为中小企业,则项目为中小企业类,其它则为非中小企业类。

对于非中小企业类项目,单个项目须符合最低现货总量要求(附件3)。

对于非中小企业类项目,鼓励达到一定规模的龙头企业参与的项目(附件2)。

5. 项目品种

大商所铁矿石、焦煤、焦炭、LLDPE、PP、PVC、乙二醇、苯乙烯、玉米、玉米淀粉等品种以及合适的新上市品种。

6. 项目成果

申请主体须提交包括基差要素、运作流程以及项目效果的完整方案,作为评审依据,优秀的项目将作为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推广。

四、申报流程

2020年“大商所企业风险管理计划”工作采用“事前备案、过程管理、事后验收”的方式进行,拟在7月和12月的最后两周分别开展两轮结项评审。若7月结项的项目已完成全年预算额度(场内期权项目、场外期权项目、基差贸易项目单独计算),则不再开展第二轮结项评审。

(一)事前备案

1. 备案申请

2020年“大商所企业风险管理计划”接受自2020年1月1日起达成交易的项目备案,项目开始日期与备案日期须在同一自然年内。对应2020年7月和2020年12月两次结项评审的备案截止日期分别为2020年6月15日和2020年11月15日。

(1)场内期权项目

场内期权项目要求至少达成一笔交易后才可申请备案,申请主体每个品种至多申请中小企业类和非中小企业类各1个项目,申请项目总数不超过5个。申报材料为:

①《2020年“大商所企业风险管理计划”场内期权项目备案表》(附件4)及相关证明材料;

②《2020年“大商所企业风险管理计划”场内期权项目计划书》(附件5)及相关证明材料;

③参与项目的产业企业出具的相关品种期货交易结算单或交易证明。

申请主体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于截止日期前发送至大商所指定邮箱。

(2)场外期权项目

场外期权项目要求至少达成一笔交易后才可申请备案。申请主体每个品种至多申请中小企业类和非中小企业类各1个项目,申请项目总数不超过5个。申报材料为:

①《2020年“大商所企业风险管理计划”场外期权项目备案表》(附件6)及相关证明材料;

②《2020年“大商所企业风险管理计划”场外期权项目计划书》(附件7)及相关证明材料;

③场外衍生品主协议、补充协议、履约保障协议副本,以及该项目的至少一笔场外期权交易确认书(如涉及保险产品,则须提供相应保单)。

申请主体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于截止日期前发送至大商所指定邮箱。

(3)基差贸易项目

基差贸易项目要求双方已签订基差贸易合同才可申请备案,申请主体每个品种至多申请中小企业类和非中小企业类各1个项目,申请项目总数不超过5个。申报材料为:

①《2020年“大商所企业风险管理计划”基差贸易项目备案表》(附件8)及相关证明材料;

②《2020年“大商所企业风险管理计划”基差贸易项目计划书》(附件9)及相关证明材料;

③基差贸易双方签订的基差贸易合同副本及相关材料。

申请主体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于截止日期前发送至大商所指定邮箱。

2. 备案确认

大商所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向符合要求的备案申请主体发送“备案确认函”,表示备案成功。

(二)过程管理

备案成功的场内期权项目、场外期权项目及基差贸易项目运行期间,申请主体须按要求每半个月(每月15日、30日)向大商所提交进度表。

大商所不定期对备案成功的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问询。大商所有权取消不按要求提交材料、接受问询的项目。

(三)事后验收

1. 结项申报

备案成功且运行完成的场内期权项目、场外期权项目和基差贸易项目可于2020年6月30日或2020年11月30日前向大商所申请结项。

申报主体默认参加自项目备案之日后的最近一次结项评审,确有客观原因,最多可顺延一次,但项目完成日期须在默认结项评审日期之后、在顺延的结项评审日期之前。

2. 结项评审

大商所对结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向符合要求的申请主体发送结项评审通知,并组织结项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项目经费支持对象及金额。大商所将在结项评审前向申请主体发布结项评审答辩指引。

3. 资金结算

大商所向通过结项评审的申请主体支付相应经费。

上述时间安排,如因疫情等原因需作调整,大商所将另行通知。

五、项目经费

表1:“大商所企业风险管理计划”经费支持方案

表2:基差贸易项目支持费用标准

本通知解释权归大商所。请有意向的相关金融机构、产业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开展项目推进工作并把握好时间节点,逾期大商所有权不予受理。

联系人:

刘  浩,0411-84808320  15641178031(基差贸易)

姜  琦,0411-84808381  18040103608(场外期权)

王羽宁,0411-84808307  15840604263(场内期权)

邮箱:

option@dce.com.cn(场内期权)

otcoption@dce.com.cn(场外期权)

basistrading@dce.com.cn(基差贸易)

附件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pdf

附件2:2020年“大商所企业风险管理计划”非中小企业类项目鼓励企业规模标准.docx

附件3:2020年“大商所企业风险管理计划”非中小企业类项目参与门槛条件.docx

附件4:2020年“大商所企业风险管理计划”场内期权项目备案表.docx

附件5:2020年“大商所企业风险管理计划”场内期权项目计划书.docx

附件6:2020年“大商所企业风险管理计划”场外期权项目备案表.docx

附件7:2020年“大商所企业风险管理计划”场外期权项目计划书.docx

附件8:2020年“大商所企业风险管理计划”基差贸易项目备案表.docx

附件9:2020年“大商所企业风险管理计划”基差贸易项目计划书.docx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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