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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养老立法鼓励邻里互助搭伙养老

核心摘要:   本报讯 (记者 王皓)昨天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中,新增条款为老年人“找伴”,提倡鼓励邻里互助,以及老年人自愿组合,互相扶持,搭伙养老的新型养老方式。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李小娟表示,此前征求意见时,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应当保障基层居(村)民自治组织发挥在居家养老服务方面的自治功能,把工作重点放在组织动员居(村)民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上。居(村)民不仅是居家养老服务的被动接受者,也应该是服务的主要参与者,应当增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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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王皓)昨天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中,新增条款为老年人“找伴”,提倡鼓励邻里互助,以及老年人自愿组合,互相扶持,搭伙养老的新型养老方式。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李小娟表示,此前征求意见时,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应当保障基层居(村)民自治组织发挥在居家养老服务方面的自治功能,把工作重点放在组织动员居(村)民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上。居(村)民不仅是居家养老服务的被动接受者,也应该是服务的主要参与者,应当增加条款引导居民参与居家养老,据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增加了上述条款。

  在昨天的审议中,也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认为,“自愿组合”、“搭伙养老”等新的表述在概念上容易产生误解,从经济和伦理的角度与中国传统的婚姻家庭组织关系也不完全适应。自愿组合的紧密程度如何?搭伙养老能否被老人或子女接受?作为在前几次征求意见中都没有出现过的全新条款,这两条“软条款”与居家养老立法通篇明确责任、落实服务的硬朗风格很不一致。

  值得欣慰的是,本次修改中明确了社区托老所和老年活动站的配置建设标准,要求市和区县政府按照每社区不低于80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托老所,不低于20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老年活动站,并对配置养老设施的资金筹措、产权主体、移交方式、经营管理和监管责任做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并规定擅自改变政府投资建设或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可处以最高100万元的罚款并收回使用权、管理权。

  李小娟表示,居家养老服务立法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逐步完善的过程中需要经过几轮反复征求意见和不断修改,目前的初步考虑是,进一步征求各方意见修改完善,形成新的草案后提交明年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表决。

(责任编辑: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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