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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代信托业的回顾与展望-信托频道-顺水鱼财经网

核心摘要:   从历史的溯源来看,中国引入信托业已近百年,但是信托真正得到长足发展并作为一种制度,则是当代几经风雨、几经沉浮之后的事。2001年10月颁布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标志了信托制度在中国的真正扎根。回眸1979-2011年的中国当代信托业,历经三十二载,期间经历了多次大风大浪的洗礼,从中东石油战争、亚洲金融危机、日本经济衰退、美国金融危机,再到当前的欧洲债务危机,每一次的国内外金融格局的震荡,都严峻地考验了中国信托业的发展。也正是在这样的风雨磨练之中,中国信托业走过了“吾十有五,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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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历史的溯源来看,中国引入业已近百年,但是信托真正得到长足发展并作为一种制度,则是当代几经风雨、几经沉浮之后的事。2001年10月颁布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标志了信托制度在中国的真正扎根。回眸1979-2011年的中国当代信托业,历经三十二载,期间经历了多次大风大浪的洗礼,从中东石油战争、亚洲金融危机、日本经济衰退、美国金融危机,再到当前的欧洲债务危机,每一次的国内外金融格局的震荡,都严峻地考验了中国信托业的发展。也正是在这样的风雨磨练之中,中国信托业走过了“吾十有五,而志于学”的坎坷境况,迎来了自己的“三十而立”与成熟。

  一、中国当代信托业三十余年的回顾

  与一些金融制度一样,信托制度也是一种“舶来品”。在我国当代,信托经历了从无偿到有偿,从民事领域到商事领域,从财产管理到金融投资,从个人私益到福利的发展过程。梳理我国当代信托业32年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信托业屡屡面临严峻的考验,先后招来6次清理整顿,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1979~1983年信托业发展初期

  这一时期,(简称:)下达了《关于积极开办信托业务的通知》,信托投资公司在短期内迅速膨胀。一方面与原有的银行业务抢资金,人为加剧了资金供求矛盾;另一方面,这些信托机构在业务上又超越了信托范围,变相搞银行信贷业务,加剧了短期资金用于长期贷款的超负荷运行,进而助长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膨胀,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针对这种情况,1982年4月国务院对信托业务进行了第一次整顿,下达了《关于整顿国内信托投资业务和加强更新改造资金管理的通知》,规定“除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单位批准的信托投资公司外,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办理信托投资业务。已经办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限期整顿。信托投资业务一律由央行央行指定的专业银行办理。经批准举办的信托投资业务,其全部资金活动都要纳入国家信贷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进行综合平衡”。这次整顿的重点是信托机构,目的在于清理非金融机构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改变信托机构过多过乱的局面。

  (2)1983年下半年~1985年信托业的全国性整顿

  1983年,央行再次重视信托业的发展,并在1984年召开的“全国支持改造信贷信托会议”和“全国银行改造座谈会”上,对信托业务的作用给予积极肯定,并指出凡是有利于引进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有利于发展生产,搞活经济的各种信托业务都可以办理。于是这一时期内,信托作为固定资产投资的方便之门又被再次打开。但最终的结果是再次促成了中国经济发展的过热现象,导致了我国货币市场上的信贷失控和货币投放失控;信托业务的不规范经营对国民经济的负面影响再次产生。因此,1984年底,随着经济紧缩,央行再次将信托业作为清理整顿的重点,信托业第二次全国性整顿就此展开。这次整顿的重点是指向那些不规范经营的信托业务。

  (3)1986~1989年信托业的全面整顿

  1986年央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颁布了《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法规性文件,就信托机构信托业务和资金管理做了规定,这一时期,央行信托业的管理开始走上法制轨道。1986至1989年,伴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突破性进展,金融市场外汇调剂市场逐步开放,并出现了发行金融债券等新型金融业务,在搞活银行的主导思想下,把信托业作为“搞活”的主要途径,信托业的发展再次掀起高潮。

  在这期间,严重的通胀势头,使信托机构在为社会提供新的信用方式的同时,也改变了社会信用结构。为此,国务院在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中,又一次将清理整顿金融信托机构作为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重要措施。央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的通知》,对信托业进行了第三次的清理整顿。这次整顿的重点是清算与整顿信托公司,致使信托投资公司从745家锐减为360家。

  (4)1990~2000年信托业的调整

  随着开发区、房地产、集资“三热”的兴起,信托机构不仅数量在增加,经营也日益不规范。在这一时期,信托公司一方面没有找准自己的定位,忽视专业理财职能,一味地在资本市场上开展证券业务。另一方面高息揽存,扰乱金融秩序,形成了大量的不良资产,甚至出现严重的支付危机。因此,1993年6月和1998年,信托公司在机构和业务上分别遭遇了第四次和第五次的大规模整顿。到2000年底,通过撤销及合并,全国239家信托投资公司锐减至60家。其中退出信托市场151家(撤销103家,破产1家,改制47家),其余88家公司合并保留为60家。信托投资公司总资产由1999年末的6400亿元人民币下降到5219亿元,总负债由5300亿元下降到4208亿元。

  (5)信托业的规范发展时期(2001年~2006年)

  2001年1月10日,央行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对我国信托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地位功能、业务范围、经营规则进行了界定,对原有业务的清理和规范提出明确的指示。紧接着,4月28日,酝酿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简称:《信托法》)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被通过,《信托法》从角度规范了信托制度,明确了信托定位,为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夯实了基础。《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法》的出台,对中国信托业的发展意义重大,中国的信托业在经历了二十载的沉浮之后,终于法制化了业务发展的方向。

  (6)百尺竿头更进一步(2007年~至今)

  在《信托法》出台后,银监会相继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共同奠定了信托公司的基本行为规范,俗称“一法两规”。并且,银监会于2007年3月1日对“两规”进行了再次修订,业内俗称“新两规”。也正是“一法两规”的出台,信托业第六次整顿正式拉开帷幕。根据“一法两规”,监管层将对信托业实施分类监管,信托公司或立即更换金融牌照,或进入过渡期,信托公司开始重新回归本业。

  然而2010年,国际范围内欧洲债务危机越演越烈;中国国内CPI/PPI连创30个月以来的新高。面对国内外严峻的经济政治环境,党中央、中国政府审时度势,提出了第十二个五年发展战略计划。也正是在这样变革的大背景之下,银监会先于2010年7月全面叫停“银信合作”后,8月又正式下发了《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对银信合作业务进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和规范。随后,9月颁布实施的《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及与之相配套的信托业务风险资本调整表,成为了继第六次整顿信托业以及实施“一法两规”以来,监管当局对信托业的又一次重拳出击。中国的信托业再次处于十分关键的历史转折时期。

  总览以上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新中国的信托业是与中国改革开放同呼吸共命运的。通过大浪淘沙、劣汰优胜的各种信托机构,势必都将审视自己未来如何发展。

  二、中国信托业未来发展展望

  众所周知,中国的信托业未来具有很大的增长空间,但是信托公司并不是提供信托服务的惟一理财行业,尤其是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也可以运用信托制度开展各种理财业务,它们都是强劲的竞争对手。所以,作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性的中国信托公司,将面临来自其它金融机构的巨大竞争压力。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信托公司应该有自知之明。既要懂得自身拥有的优势,诸如破产隔离制度,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管理权与收益权相分离,投资领域多元化,产品设计灵活而利于金融创新等;也要懂得自身的竞争劣势,诸如信托优质品牌逊色于其它金融机构信托营销渠道受国家法规限制,专业理财人才落后于其它金融机构,部分法律条文不利于信托与其它金融机构竞争等。

  相较于外部竞争压力,中国的信托业还面临着净资本扩充、提升主动管理能力、回归信托本源、探寻新模式的合作类业务,以及信托业务的重心转移等诸多内部问题。因此,在可预见的未来,要扬长避短,博采众长,中国信托业发展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监管政策导向仍然是推动信托业格局变化的重要因素。其中,监管层监管的重中之重是对房地产信托业务的监管。2010年12月初,首届中国信托业峰会在上海召开。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表示,信托业要在“”期间实现信托发展方式的转变,在回归信托本源的基础上加快创新发展,运用信托功能的优势找好市场定位,跟上中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步伐,实现信托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显然,监管层在这次会议中向信托业传达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其政策核心精神是要信托公司抓住国家“十二五”规划的步伐,加快信托业转型,使信托业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根本,而那些风险控制能力强和理财能力强的信托公司,将受到政策的大力扶持,获得政策青睐。可见,监管政策指导作用将推动信托业格局变化。因此,信托业应紧跟监管层监管导向,要以国家“十二五”规划为依据,积极探寻,努力获得市场机遇。既要配合国家产业政策,将信托资金投向政策鼓励领域和区域;也要紧紧抓住我国居民财富稳固增长的大好机遇,为新生的投资需求、高端的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信托业自主管理能力逐步加强,集合产品行业集中度或将上升,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亟待加强。信托公司自主管理能力主要体现在集合信托业务当中。2009年底至2010年9月,银监会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新政”,均是在试图提升信托公司主动管理信托资产的能力。可喜的是,通过对比最近几年信托业务规模的统计数据,不难发现,不仅信托资产总规模在增长,集合信托产品的规模也在增长,这有利于信托公司在做大的同时也能做强,提高自主管理能力。

  与此同时,2009年2月,银监会下发《关于加强信托公司异地信托业务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信托公司异地业务不再禁止。这表明竞争能力强的信托公司开始走向全国,规模越做越大。竞争能力弱的信托公司再也不能偏安一隅,小富即安了。由此可见,在未来,信托业的集合产品行业集中度还将上升。

  显然,各家信托公司可以通过创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来破解前述的困局。具体可在以下几个方面实现突破:其一,向规模化、系列化和基金化方向发展。其二,进一步扩大结构化产品占比。其三,增加集合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其四,客户群体将成为未来集合信托产品的设计和创新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方面。其五,在设计和安排产品安全方面,仍将是集合信托产品创新的一个永恒内容。其六,合伙制的信托产品,越来越被信托公司在产品设计中采用。其七,组合投资、组合运用应该成为集合信托产品未来发展的主流产品,也是未来集合信托产品创新的一个方面。

  第三,通过扩充资本金和调整业务结构等手段,加速实现信托行业转型。《办法》对于净资本过小或者管理的资产规模过于庞大的信托公司来说,受到的影响较大。而受影响大的公司要化解压力,应该采取两种措施:扩充资本金和调整业务结构。

  目前,信托公司可以考虑采取两种方式来扩充资本金:一是通过上市融资,有很多资质较为优良的信托公司完全具备上市的条件。二是引进新的投资者或者吸引原有股东增持。此外,调整业务结构也是加速实现信托行业转型的措施之一。因为《办法》的出台对于信托业务扩张过快、部分业务集中度过高以及固有业务比重较高的信托公司影响较大,但这部分信托公司,如果能做好自身业务结构的调整,改变业务过于集中的问题,则可以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从风险资本计算表的情况可以看到,固有业务的风险系数基本上都位于5%以上的高位,而信托业务的风险系数大多在1%左右,因此信托公司应把主要精力集中于做好信托业务,及时调整如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房地产信托业务等监管调控重点业务的规模和比重,发挥主动资产管理能力,加大投资类和事务类信托业务的投入力度。

  第四,进行信托业创新。当前各家信托公司都在呐喊创新,但是所谓的创新不应仅局限于信托公司的创新,事实上,创新应该涵盖监管层、信托公司、信托产品与信托业务。首先,监管层应能够及时提供创新的信托制度。只有营造信托业监管的市场化取向,才能为信托公司的创新,营造宽松环境。其次,经历过多次整顿仍能顽强生存下来的信托公司,可以认为是一批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公司。这些信托公司具有制度创新、组织创新等公司治理的先进性。因此,公司之间的相互学习、取长补短,要比一味的“瞎”创新更为实际。其三,信托产品的创新。事实上信托产品与大多数金融产品一样,是通过对不同特点和风险收益、期限和流动性、安全性、价格等一系列特征进行“分拆”,然后将其装配为不同的新组合,以此来实现创新的。由此可见,按照不同需求,信托产品创新可以被划分为:基于安全性考虑的信托产品创新、基于收益性考虑的信托产品创新、基于期限考虑的信托产品创新、基于流动性考虑的信托产品创新、基于价格考虑的信托产品创新等等。可见,信托产品创新要在满足客户需求的基础上,有的放矢。其四,信托方式如何被运用于在我国非均衡的金融制度下,探寻新的金融路径,是当前信托业务创新的主要工作。通过银信连结理财产品的创新,信托方式创造了金融业综合经营新路径;通过民间的信托阳光化,信托方式创造了民间金融正规化新路径;通过基础设施建设的信托融资信托方式创造了市政融资的新路径。因此,随着新法规制度的建设与进一步完善,新的业务创新势必。综上所述,信托业的创新,不仅有助于增强我国的金融安全,更有助于提高中国金融市场的效率,而且已成为现代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坚实的足印,是信托前辈、监管层齐心合力共同走出来的。承前启后,要靠各家信托公司齐心协力,共同创造中国信托业辉煌的明天。

  后记:

  正所谓“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在《信托法》颁布十周年之际,我国一大批专业化信托人才如雨后春笋,已成为发展中国信托业的生力军。笔者作为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员,目睹了一个为千家万户服务的昆仑信托已茁壮的成长起来。展望未来,历经磨炼的中国信托业,正在迎来自己的黄金时代,经济腾飞与人民富足的中国,必将为中国信托业的高速发展,开拓出更加广阔的新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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