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资本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H股公司健康发展,安全高效地支持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经中国证监会批准,12月31日,中国结算和深交所联合发布了《H股“全流通”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当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是在《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申请“全流通”业务指引》等上位规则的框架下,规范H股“全流通”登记存管、交易结算业务的基础性规则,包括总则、跨境转登记、存管和持有明细维护、交易委托与指令传递、清算交收、名义持有人服务、风险管理、结算参与机构及结算银行管理和附则共9章51条。登记存管上,股份完成跨境转登记后,在境外以中国结算香港的名义记载于香港结算账户系统,在境内通过深市A股账户实现相关股份的承载和明细维护;交易结算上,投资者通过境内证券公司提交股份委托指令,最终在香港联交所实现股份流通。
需要说明的是,相关H股公司境内股东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功能(包括额度内供股和公开配售)因技术原因暂未开通,后续在技术系统等条件具备后将按程序推出。
在试点经验基础上稳步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有利于促进H股公司各类股东利益一致和公司治理完善,助力境内企业更好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获得发展,也有利于香港资本市场发展。下一步,深交所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会同中国结算对相关参与方进行指导,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相关安排,切实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顺利起步、稳健运行。
关于发布《H股“全流通”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落实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规范H股“全流通”的登记存管和交易结算业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制定了《H股“全流通”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细则》有关境内未上市股份股东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功能(包括额度内供股和公开配售)因技术原因暂未开通,后续待技术系统条件具备后按程序推出,具体上线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H股“全流通”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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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深交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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